| 利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利川市2018-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操作办法》的通知 | ||||||||||||||||||||||||||||||||||||||||||||||||||||||||||||||||||||||||||||||||||||||||||||||||||||||||||||||||||||||||||||||||||||||||||||||||||||||||||||||||||||||||||||||||||||||||||||||||||||||||||||||||||||||||||||||||||||||||||||||||||||||||||||||||
|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18/12/20 阅读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我要打印】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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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利川市2018-2021年度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标准操作办法》的通知
全市各政府采购单位: 为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9 号)要求,根据恩施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恩施州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操作办法》的通知(恩施州财函【2018】216号)精神,结合利川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利川市2018-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操作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利川市2018-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操作办法》
利川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 利川市2018-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标准操作办法
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恩施州 2018 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扶贫项目招标有关事项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18〕10号)文件和恩施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恩施州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操作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财函【2018】216号)要求,为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9号),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程序规范、提升效率的原则,以管理精细化、标准化和信息化为目标,创新政府采购管理和运行模式,不断优化政府采购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 50 万元以上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全年在5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三、一般步骤 1、各采购单位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采购活动开始前,将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附件1),通过政府采购工作群(QQ号:153832210)上传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3、组建单位采购专班,依法确定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4、采购合同签订之后,采购人需将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的采购合同在七个工作日内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相关内容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 5、采购活动完成的季度末,采购人需将本季采购的基础数据在“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录入上传。 6、采购活动完成后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搞好资金结算。 四、操作程序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 1、货物类 (1)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内,实行协议供货的单项或累计采购金额全年在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由采购人在协议供应商中采取直购方式采购;单项或累计采购金额全年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由采购人在不少于三家的协议供应商中采取询价方式采购(附件2《利川市政府采购询价表》)、(附件3《利川市政府采购询价汇总表》);单项或累计采购金额全年在20万元以上,由采购人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采购。 (2)采购项目中既有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内的货物又有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以外的货物的综合性采购,单项或累计采购金额全年在 20 万元以上,一律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采购。 (3)纳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内的货物,单项或累计采购金额全年在 50 万元以上的,采购单位具备自己组织开展采购条件的,可以自己组织开展采购,不具备自己组织开展采购条件的,可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采购。 2、工程类 (1)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采购。 (2)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装修、修缮工程,由采购人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采购。 3、服务类 (1)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内,实行协议供货的单项或累计采购金额全年在20万元以下的其他印刷服务,由采购人在协议供应商处采取直购方式采购;单项或累计采购金额全年在 20 万元以上的其他印刷和出版服务,由采购人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采购。 (2)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内,未实行协议供货的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由采购人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采购。 (3)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内,未实行协议供货的车辆加油服务、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单项或累计采购金额全年在5万元以下,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单项或累计采购金额全年在5万元以上,由采购人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采购。 (4)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内,未实行协议供货的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单项或累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单项或累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采购人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采购。 (二)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单项或累计采购金额全年在5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具备自己组织开展采购条件的,可以自己组织开展采购;不具备自己组织开展采购条件的,应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采购。 (三)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采购项目、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按省、州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1、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法律意识,强化采购单位主体责任。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主体,要增强政府采购的法律意识和执行的自觉性,及时推进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由采购单位依法确定,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承担主体责任。 2、进一步加强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政府采购决策机制,采取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成立采购专班等决定政府采购事项;加强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的作用,重点加强对政策执行、采购流程、重点环节、重要岗位、履约验收等环节的监督。 3、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进一步提高公共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法律水平和服务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公共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政府采购文件,组织政府采购工作。要加强对采购人员法律和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法律水平和专业化、标准化服务水平。 4、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力。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建立与落实。 5、政府采购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政策的贯彻执行。 6、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政府采购计划表
采购单位经办人签字: 采购单位领导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利川市政府采购询价单 年 月 日
附件3: 利川市政府采购询价汇总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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